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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章程与条例

    2009-7-16 13:22:39  admin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一章      总  则

     

    第一条:本团体名称是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管理分会学校后勤管理学术委员会

    第二条:本会是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管理分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,是由中国知名中学自愿组成的全国性、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。

    第三条:本会的宗旨:以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科学发展观,遵循“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,树立求实务实的会风,倡导认真保障教育教学,全心全意服务师生员工,开展后勤管理的历史、现在和未来的理论与实践研究,以促进后勤工作的改革、创新与发展。

    第四条:本会的任务:积极投身于学校后勤工作和后勤管理的实践及学术研究,使学校后勤工作不断上新台阶;使学校后勤管理不断创新;使学术研究不断出成果,培养和造就学者型后勤管理专家;使学校后勤管理规范化、科学化、信息化。

    第五条:本会接受国家教育部相关部门的指导。

    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二章   业务范围

     

    第六条:本会的业务范围是:

    1、开展学校后勤工作的规律性和后勤管理的科学性的研究。

    2、 总结、交流、推广学校后勤改革、创新的经验和成果。

    3、开展学校后勤人员的专业学习、培训和参观考察活动。

    4、举办学校后勤工作和后勤管理的研讨班及学术会议。

    5、 组织学会内部评选、评奖活动。

    6、编辑学会刊物,评选优秀论文,并推荐给国家级报刊发表。

    7、加强宣传工作,办好网站,报道后勤人员的先进事迹,及时反映后勤人员的意见和建议。

    8、接受和承办上级学会和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,为上级学会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有关文件提供材料和建议。

    9、积极发挥学会“后勤之家”的作用,认真搭建学会成员交流平台,努力为学会成员服务。

    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三章   会  员

     

    第七条: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。

    第八条: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  1、遵守本会章程。

    2、 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。

    3、 后勤工作有一定成绩学校,学校在当地乃至省、市、自治区有一定的知名度,有一定影响。

    第九条: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    1、 提交入会申请,学校盖校章后,报学会秘书处。

    2、 秘书处初审通过,并发登记表,申请人填写,秘书处组织考察或征求有关会员意见。

    3、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,学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秘书处颁发入会通知书。

    第十条: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    1、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
    2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参与权。

    3、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。

    4、 参加本会组织的科研评奖和评先奖优。

    5、优先在学会刊物上发表文章。

    6、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    第十一条: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
    1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。

    2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。

    3、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。

    4、按时交纳会费。

    5、积极参与后勤工作和后勤管理改革创新研究,积极撰写论文。

    6、宣传、推介本会刊物和科研成果。

    第十二条:经批准入会的学校即为本会团体会员,其在任后勤校长作为当然代表参加本会活动,也可委托总务主任参加本会活动。

    第十三条:会员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会活动,应事前向学会负责人请假。会员如果3年不请假参加本会活动,不交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。

    第十四条:会员如有违反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    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四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     

    第十五条:本会组织结构是理事会——常务理事会,亦为理事学校——常务理事学校。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校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    1、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。

    2、选举和罢免理事。

    3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。

    4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  第十六条:学会的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,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  第十七条: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,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教育管理分会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    第十八条: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理事会的职权是:

    1、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。

    2、选举和罢免主任、副主任;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。

    3、 筹备召开年会或会员代表大会。

    4、 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。

    5、 制定学会内部有关管理制度。

    6、 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    第十九条:理事会决定须经半数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    第二十条: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由正、副主任和正、副秘书长组成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的第一、三、五、六条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
    第二十一条: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  第二十二条:本会正、副主任和正、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  1、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。

    2、 热爱学会、热心本会工作。

    3、 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。

    4、 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,身体健康。

    第二十三条:本会正、副主任,秘书长如超过70岁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。正、副主任,秘书长到龄离任,经会员代表大会同意,可聘为本会顾问,任期一届。

    第二十四条: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1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,领导秘书处的工作。

    2、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
    3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    4、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。

    第二十五条:主任在任期内若工作异动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,由常务副主任代理主任,并报教育管理分会同意。

    第二十六条: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1、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。

    2、负责收取会费,管理本会经费。

    3、协调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。

    4、负责本会组织发展工作。

    5、成立秘书处,经理事会同意,聘请若干名工作人员,开展日常工作。

    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五章      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

     

    第二十七条:本会经费来源

    1、会费<本会按照上级学会规定收取会员会费>。

    2、捐赠、赞助。

    3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。

    4、 其它合法收入。

    第二十八:本会经费必须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的发展,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持经费运行正常、安全。

    第二十九条: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法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,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经费使用情况。

    第三十条:本会工作人员均为自愿义务服务,除必要的交通、通讯、差旅等补助外,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。

    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六章      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   

    第三十一条: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提交学会代表大会审议、表决同意,报教育管理分会批准方能生效。

    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七章      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     

    第三十二条: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    第三十三条: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学会代表大会表决、通过、并报教育管理分会审查同意。

    第三十四条:本会终止前,须在教育管理分会指导下进行财务清算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
    第三十五条: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教育管理分会监督下,按照国家相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    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 第八章         附则

     

    第三十六条:本章程经2009年11月7日学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    第三十七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。

    第三十八条:本章程由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管理分会批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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